自然生态情况拥有系统性、动态性等特征,与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划、司法统领之间存在冲突,尤其是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责任的归属和生态治理均涉及跨区划问题。笔者联合办案、调研情况,认为探索建设生态情况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弹性统领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掩护生态情况,提高办案质效。一、行政公益诉讼弹性统领观点的提出(一)统领的一般划定。一是立案统领,针对涉及公益受损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下层检察院立案,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检察院统领。
二是诉讼统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下层法院统领,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法院统领。(二)统领的特殊划定。一是指定统领。
指定统领作为一般统领的破例,主要是指上级法院(检察机关)指定异地法院(检察机关)举行统领。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4条对行政诉讼指定统领举行了划定,《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也划定上级检察院可以凭据案件情况,在与法院相同协商后,配合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院或者跨区划检察院统领。
二是集中统领。集中统领是指上级法院(检察机关)就某一类或几类案件指定某一法院(检察机关)集中统领,其实质是对某一类或几类案件举行统一的指定统领,现阶段集中统领往往是由于法院接纳集中统领的方式受理某一类或几类案件,检察机关为顺利举行诉讼而接纳的相应统领措施。(三)弹性统领的观点。
弹性统领是指差别行政区划检察院之间通过建设协作机制来实现一定条件下跨区划生态情况公益诉讼案件的异地统领。弹性统领尊重统领的一般划定,可是当一般划定不能解决问题时,依照协作机制,由异地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检察法式,申请配合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统领从而取得统领权。如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则依照协作机制,由上级法院指定相应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
二、生态情况行政公益诉讼弹性统领的须要性研究(一)有利于形成监视协力,推动跨区划案件管理。因为差别行政区划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各部门羁系权限交织、统领权限交织,部门碎片化治理等问题,建设生态情况行政公益诉讼弹性统领机制,可以有效打破跨区划监视壁垒,推动形成跨区划监视协力。(二)有利于破除地方掩护主义,统一相关司法政策。
根据属地统领的原则,属地检察机关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时,或多或少有挂念或阻力。通过建设生态情况行政公益诉讼弹性统领机制,可以在一定水平上淘汰办案阻力,防止泛起同案差别判等现象发生,制止因地方掩护主义发生的不公正因素,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三)有利于推动行政诉讼统领制度革新,提升跨区划生态情况掩护水平。
近年来,法院不停探索环资案件跨区划集中统领的审判模式,高度契合了现代社会生长需要的新类型诉讼。为此,现阶段探索生态情况行政公益诉讼弹性统领机制切合行政诉讼关于统领制度的革新精神,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行政诉讼统领制度向纵深推进。三、建设生态情况行政公益诉讼弹性统领机制的构想一是建设机制的目的。破除地方掩护主义,统一相关司法政策,推动形成跨区划监视协力,提升跨区划生态情况掩护水平。
二是机制的适用条件。工具为重大生态情况掩护问题;地域规模为重大情况损害的相邻地域;领域为生态情况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是与公益损害有关联的地方检察院或专门检察院;功效定位是法定统领不能正常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时的有益增补。三是机制启动的主要原则。1.先属地统领,后异地统领。
以属地统领为主,当属地检察机关难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时,与公益损害有关联的异地检察机关可以申请配合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统领。2.先近邻,后专门。
对属地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力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指定异地检察机关管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优先指定与公益损害有关的检察院和公益损害发生地相邻的检察院统领,也可统筹指定专门的跨区划检察院统领。3.上管一段,交织对等。
一般来说,上游段案件可以移送下游段的检察院统领;下游段案件也可以移送上游段的检察院统领;左右相邻地域的检察院,可以交织统领。四是机制启动的主要法式。1.线索治理。
适用弹性统领机制的跨区划生态情况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集中存案制度,由相关省级院划分治理。2.立案统领。与公益损害有关联的检察院、专门检察院认为有法定统领权的检察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可以向其致函请其立案。
有法定统领权的检察院不回复或明确回复不予立案的,可以提请配合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统领,上级检察院原则上指定提请的检察院管理。上级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可直接指定统领或者直接提级管理。3.诉讼统领。
与公益损害有关联的检察院或专门检察院认为有法定统领权的检察院应当起诉而未起诉的,可以向其致函请其起诉,有法定统领权的检察院不回复或明确回复不予起诉,或虽回复起诉但无正当理由两个月内仍未起诉的,可以提请配合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统领,上级检察院原则上指定提请的检察院管理。上级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可直接指定统领。
对切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统领划定提起诉讼,无特殊情况的,统领法院应予受理,上级法院应予支持。四、弹性统领机制运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对指定统领和集中统领有明确的划定,构建弹性统领机制没有突破现行执法的划定,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据建设的弹性统领机制通过指定统领实现跨区划统领没有执法障碍,但需要注意掌握如下几个问题:(一)要注意协调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及法院的关系。实践中,可能会泛起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对异地检察机关不配合不支持的情形。
检察机关要增强相同协调,尤其是配合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发挥努力作用,一方面要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的优势,注重指挥调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并与同级法院相同,为办案争取良好的外部情况。(二)注重节约司法行政成本,遵循诉讼便利的原则。
异地统领会导致相同成本大幅增加,当事人时间、经济成本泯灭等问题。尤其现阶段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均要求行政机关卖力人出庭应诉,异地应诉对于行政机关卖力人出庭会造成一定的困扰。因此,只有在必须通过弹性统领才气实现办案目的时,上级院才举行指定。(三)办案历程中不要影响到当地党委政府在生态治理方面的总体结构。
从基础上讲,党委、政府才是掩护公共利益、解决生态情况问题最重要的气力。由于差别地域在生长阶段、政策制定等方面都存在差距,当地党委政府在生态治理方面也有其总体结构。检察机关异地办案时要充实思量这些因素,注意要维护大局,确保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
(刘家璞 牟琦 韦达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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